沪苏浙今推22条新政支持一体化示范区发展

重大进展!

7月3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情况。《支持政策》在两省一市政府事权范围内,明确了22条具体支持政策。

建设一体化示范区,是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中央对长三角总的战略定位是“一极、三区、一高地”,一体化示范区要成为“极中之极”“高地中的高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在贯彻发展理念上当好标杆。

谋划、布局和建设示范区,对进一步消弭阻滞要素流通的行政壁垒、市场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开放协调的区域空间格局,高质量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随着去年11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布,示范区面貌逐渐清晰。《总体方案》确定了一体化示范区的角色定位、初心使命、空间布局、生态目标、制度创新、改革集成、经验共享和体制机制。当时,要求两省一市在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中承担主体作用,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外界普遍关心,一体化示范区涉及的行政主体有两省一市三级八方,如何形成合力?据了解,一体化示范区两区一县在“资金池、指标库、审批权”等方面有着较大的政策需求。《支持政策》从实际出发,针对两区一县提出的现实需求问题,在两省一市政府事权范围内进行制度设计,谋划制度供给,尽可能为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体化示范区的初心是生态绿色和一体化,使命是“两个率先”(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围绕践行这一初心和使命,加快国家战略的落地,发挥好政策的引领、撬动作用,“北京西路瞭望”(微信号:xhrbbjxllw)注意到,《支持政策》在两省一市政府事权范围内,明确了22条具体支持政策。其中,有的是对《总体方案》已经明确的政策举措的细化和补充,与《总体方案》共同构筑支撑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承载着特有的使命,要求在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前提下,探索出一条区域协同发展的“中国方案”。《支持政策》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和公共信用等重点领域,通过赋能赋权,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加快推进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重大改革集成,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打造服务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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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发布、澎湃新闻等